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关于2008届毕业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系、有关部门:
为了使2008届毕业生顺利毕业和就业,早日走上工作岗位,现对有关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请各毕业班辅导员于5月19—21日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由毕业生本人认真填写表中所列本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和“自我鉴定”;政治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做好“班级鉴定”;经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6月10日前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学院盖章后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归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二、已经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在5月30日前,将已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交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以便编制就业派遣建议方案。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将“就业报到证”开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部门(省外毕业生派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或地、州、市毕业生就业部门,省内本科毕业生和黔南州以外的专科毕业生派到地、州、市毕业生就业部门,黔南州的专科毕业生派到黔南州各县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部门推荐就业或在当地“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四、请毕业班辅导员于5月30日—6月2日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拷贝本班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并告之毕业生。如毕业生生源地、或已落实的就业单位、或其他信息与就业派遣建议方案有不一致的,请毕业生本人于6月10日前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核实。
五、5月30日以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请于2008年6月20日前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理派遣变更登记,逾期者按改派处理。
六、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如果在生源地以外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可以要求改派,但必须将已领取的报到证交回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其交回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才能办理改派手续。
七、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其档案和户口随报到证转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户口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系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系公章,于2007年6月15日前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同意后档案、户口可以暂存学校两年(6月15日以后不再受理)。
八、凡是参加2008年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第一阶段招聘并已被录用的同学,请于5月25日前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登记备案,其就业派遣按照《贵州省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办理。
九、按照有关规定,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定向毕业生的前10%以内的定向毕业生,可以按非定向毕业生就业(定点定向毕业生除外),各系在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工作时,对定向生须按四年(本科)的综合测评成绩单独排序,并在系内公示后,于2008年6月20日前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十、毕业班辅导员在毕业生离校前务必登记好毕业生离校后详细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并于2008年7月1日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或校园网电子信箱传一份给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以便对毕业生就业及工作情况作进一步服务和跟踪。毕业生离校后联系电话及联系方式可能经常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辅导员老师。
十一、为确保毕业生报到后能及时走上工作岗位,特别是不影响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当地顺利落实就业单位,请各系和相关部门按院党发[2004]03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时移交毕业生档案材料(详见附表)。
十二、8月底和12月底将要分别统计上报2008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毕业班辅导员工作要到年度就业率统计完成后才基本结束,请各系做好安排。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2008年5月15日
